我因勞動爭議起訴原來所在的公司后,法院向公司送達了限期舉證通知書。公司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證據,而在開庭時突然提交了大量對我不利的證據。鑒于這些證據與案件的處理密切相關,而我一時無法舉證反駁,法庭只得決定延期開庭。
請問:我能否要求公司賠償因再次開庭所導致的誤工工資、車費、住宿費等損失?
讀者:謝鳳瑩
謝鳳瑩讀者:
你有權要求公司賠償對應損失。
這里涉及到“證據突襲”問題,指的是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進行舉證或未完全舉證,等到庭審程序進行時突然將證據出示,使對方當事人措手不及的現象。本案中,公司的行為無疑具備對應的特征。
值得注意的是,“證據突襲”為法律所禁止。為此,《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五條規定: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。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,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。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,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。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,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;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,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,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、罰款。”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民事訴訟法〉的解釋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:“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,人民法院不予采納。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,人民法院應當采納,并依照〈民事訴訟法〉第六十五條、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、罰款。”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》第五十一條規定: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,并經人民法院準許。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,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,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。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,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。”
由此來看,“證據突襲”的后果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:一是法院不予采信。二是如果采信,法院可以對當事人予以訓誡、罰款;當事人應當賠償對方增加的交通、住宿、就餐、誤工等必要費用。
顏東岳 法官勞動午報